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1182执100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楚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彬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彬所有的别克牌机动车一辆,号牌为鄂A×××××(车辆识别代码:244110),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彬所有的宝马1997CC小轿车一辆,号牌为鄂A×××××(车辆识别代码:325769),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彬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一辆,号牌为鄂J×××××(车辆识别代码:289309),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彬所有的丰田牌机动车一辆,号牌为鄂J×××××(车辆识别代码:065515),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卫华
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