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2执1002号之二十八
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楚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武汉金楚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62730066111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837.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
6214662730066111_156_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峻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