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汉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汉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光辉。
委托代理人:谢平涛,湖南汉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里桥农产品市场项目部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汉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麟
审 判 员  江柏林
审 判 员  周高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华斌
书 记 员  邹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