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4049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毛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毛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2037255426595。
负责人:温鹏程,该村主任。
被告:安徽汉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奥泰克安置房21#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58573057J。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毛桥村民委员会、安徽汉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冬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泓霄
书 记 员 巫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