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

(2020)湘0702执18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陵区惠亚门窗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702执18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陵区惠亚门窗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毛华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陵区惠亚门窗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武陵区惠亚门窗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实际支付了1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湘0702执1855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