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702执保769号之一
申请人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常德鼎城支行4305××××0263银行账户31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12月29日,申请人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新的保全线索,请求被申请人以总金额310万元为限,对以下财产予以冻结:1、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908××××9420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0411_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0491_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5、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6、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0492_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7、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8、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8201××××4424银行账户予以冻结;9、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0068_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10、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0168_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908××××9420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0411_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0491_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五、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六、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0492_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七、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八、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8201××××4424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九、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0068_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十、对被申请人湖南锦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0168_1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沈凌溶
法官助理高俊
书记员董婷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