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2民初9459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凯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捅桥区新都市华庭西区26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QE8R2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威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杨楼镇张口小区西50米G310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TJLG93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州凯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威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认为,本案需核实相关证据,在简易程序内不能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