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02民初3556号
原告:湖南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巴陵中路国贸大厦0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许爱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玲,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湖南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爱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321.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20年10月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银行卡转账6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承诺于2021年年底前归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亿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应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亿达公司法人代表许爱辉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口头约定借期七天。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600,000元。后原告法人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于2021年10月10日在微信上向被告承诺于2022年年前将钱还清。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亿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600,000元,借贷关系有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本院对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予以认定。原告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本院根据原告举证的聊天记录载明,经原告催讨,被告承诺于2022年年前将钱款还清,被告未按期支付欠款,已经构成违约,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支付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依法应支付逾期还款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以6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利率(主张还款时为年利率3.8%)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3.8%计算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2元(原告湖南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君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晓薇
书 记 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