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民初72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中南批发大市场C区05栋1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湛烁瑶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汤文博
书 记 员 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