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竟成农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3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竟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欣园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韬,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奔龙,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吉星,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审第三人: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化,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竟成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陈吉星,原审第三人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竟成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竟成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竟成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0元,减半收取12520元,由湖南竟成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胡伏军
审判员  胡 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