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3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中南批发大市场C区05栋1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武,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六良,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上诉人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其盛
审 判 员 华 雷
审 判 员 邓 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 艳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