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食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民初270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奔龙,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中南批发大市场C区05栋1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汨罗市食品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建设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唐明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伏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当,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告:黄六良,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食品公司、**、黄六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黄六良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其侦查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