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奥士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奥士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盘水市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01民初149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奥士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六盘水市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奥士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奥士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奥士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7260元,减半收取186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奥士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祎
书记员 刘彩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