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2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奥士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82-1号仙湖枫景综合楼9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广西奥士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102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