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6635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中国石油大厦。
负责人:刘星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俊芳,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联合石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中信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郭晓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新政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天山路北段西侧建业商业楼**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永选,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胡状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尚帅帅。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联合石化有限公司、鹤壁市新政通商贸有限公司、窦永选、***,第三人濮阳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7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申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省联合石化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新政通商贸有限公司、窦永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即(2019)豫0104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所涉位于鹤壁市淇县泰山路与淇水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中石油淇县第六加油站的执行标的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即(2019)豫0104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上级法院提审,再审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审理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王爱娟
人民陪审员 张玉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梦磊
书记员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