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鹤壁市新政通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鹤壁市新政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王银超(实习),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省联合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晓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鹤壁市新政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联合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鹤壁市新政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正辉
审判员  陈 元
审判员  王明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