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北京文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10民初89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4岁,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北京文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国诉被告***、北京文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从国于2017年12月20日以因与被告***、北京文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