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渝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961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渝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工业园区A***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0502465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