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408、409、410室。
代表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赵坤成,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与新洲三街交汇处祥云天都世纪大厦9A-05。
法定代表人:陈秀韩,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7楼。
法定代表人:付水琳,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
负责人:刘成安,台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负责人:杨博,职务不详。
上诉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855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目前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有关该公司的所有诉讼,只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指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据此,一审法院对原审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8557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李 露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