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855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与新洲三街交汇处祥云天都世纪大厦9A-05。

法定代表人:陈秀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东,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信凯,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7楼。

法定代表人:付水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青林,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安,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金,男,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男,工作人员。

第三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408、409、410室。

代表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赵坤成。

第三人: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杨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鸿海,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甫,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播电视台、第三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