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5376号
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
法定代表人:韩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思颖,女,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人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水琳。
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铁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陆 琳
书 记 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