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2民初2924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共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