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27民初3620号
原告:***,女,1984年04月1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文杰(实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乐,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北港新区经二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7474029059.
法定代表人:张广鹏,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77474029059.
住所地: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科,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
法定代表人:樊军,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瑞娜(系该公司商务经理),女,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王照旺,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获嘉县。
原告***与被告王照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封宗华、翟文杰,被告***及委托代理人***乐,被告河南省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岳建国,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卜瑞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30288元及利息(以33028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封丘县李庄镇黄河滩区迁建项目中,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9号楼、10号楼、11号楼的工程,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2号楼的工程,被告***承包了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9号楼、10号楼、11号楼以及承包了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2号楼的工程又转包给了被告王照旺,被告王照旺把9号楼、10号楼、11号楼以及2号楼的内外墙粉刷承包给了原告,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被告王照旺与原告承包合同上约定9号楼、10号楼、11号楼的内外墙粉刷以每平米60元的,2号楼以每平米50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内外墙粉刷结束后,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单,结算单上双方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合同总价进行了确认。直接到2017年被告王照旺支付了工程款815000元,尚欠33028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均以没钱拒绝。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方就案涉工程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起诉我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案涉工程我方承包给了王照旺并且按照承包合同的标准支付给了王照旺,案涉工程已经结清。且(2019)豫0727民初1041号判决中,对工程款与王照旺已经结清的事实予以确认,王照旺对该判决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与我公司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望驳回原告诉请。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被告答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将涉案劳务依法分包给了河南凯德劳务有限公司,并已于河南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清该项目全部劳务款项,不存在拖欠该项目劳务分包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负有付款义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照旺辩称:2#、9#、10#、11#楼工地欠原告281496.96元。该工程款是工地欠原告。本人于2015年承包的黄河滩区迁建G地块2#、9#、10#、11#、15#、16#、17#楼,都是***承包给我的。我是2015年4月份进入现场施工,***和我口头协议约定:不含水电、不含防水、不含内外粘贴瓷砖和地砖等装饰工程,250元/平方。4月份我按照双方约定开始进入现场施工。本人多次要求签订正式合同,***说公司的合同版本没有出来,一直推托未签订书面合同。一直拖到2015年7月份才签订书面合同。当时工程已经盖了1-2层,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水电、卫生间瓷砖、地砖等内容均由我负责,这些工程在口头协议中均没有。当时我要求上调承包价钱,***不同意调整价钱。当时我已经投入将近800万元,如果不同意该合同内容,发包方将不让我继续施工,并且我投资的东西也不返还。所以我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合同。工程结束后我和***协商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在施工过程中,每次拨款都是***直接支付给梁慧娟,我只负责向***出具收到条。我认为该工程的工程款最后无法结清让我承担是不合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已经由***向我支付完了,但是口头约定的部分还没有支付给我。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原告***要求五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330288元及利息的诉请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与被告王照旺签订的承包合同两份。证明原被告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及每平方的价格。2.工程量结算单一份。证明承包工程的名称、内容、工程量审核、单价、总价及共欠原告的工程款未330288元。3.原告***、梁某与被告***的录音材料三份。证明原告承包施工的事实以及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4.被告***的转账记录。证明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以及其和王照旺共同把工程承包给了原告的事实。5.证人梁某、郭某、薛某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承包被告工程及施工的事实。6.岳增帅(河南乾坤路桥公司2#楼楼号长)录音一份(庭后提交光盘)。证明2#楼的施工情况。7.董周学(河南乾坤路桥公司9#、10#、11#楼楼号长)录音一份(庭后提交光盘)。证明9#、10#、11#楼施工情况。三法人单位把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王照旺违法转包,应对我方诉请内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与王照旺之间建设工程承施工劳务议一份。2.***与王照旺之间大清包工程协议一份。3.王照旺向***出具的收条一份。4.(2019)豫0727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我方观点成立。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复印件);2.结算单、结清证明、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我方观点成立。
被告王照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7年12月19日***出具的收到条一份;2、2017年10月18日***出具的借据一份;2017年11月12日***出具的借据一份,以证明原告***结算后,王照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王照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王照旺认可是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及工程量结算单,被告王照旺也认可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协议及大清包协议、收到条,***提供的证据(3)、(4)证明了其从凯德公司分包工程事实,证据(5)与证据(1)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试点项目(封丘县李庄镇)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将劳务作业部分承包给了河南凯德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作业内容、工期、工程款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河南凯德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北京建工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与河南凯德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河南凯德劳务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结清证明一份,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结清证明兹证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公司有关于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试点项目(封丘县李庄镇)项目的所有劳务分包款项(金额81620000.00):已于2018年6月26日前结清,在此之前所有关于该项目的所有欠款单据或其他文书已经作废,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关。河南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8年6月26日”。被告***从河南凯德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封丘县李庄镇李庄社区部分劳务工程后,将G地块2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分包给被告王照旺。被告***与被告王照旺口头约定了工程合同承包内容,2015年6月份左右王照旺进场开始施工,双方于2015年7月14日补签了承包合同,该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乙方王照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施工规范、标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的原则,甲、乙双方规定就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劳务内容1.1工程名称:封丘县李庄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1.2施工地点:封丘县李庄镇1.3质量标准:达到“卫河杯”文明工地要求。2.1分包价格: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计算,若按合同工工期完成且质量达到合同要求,每平方米奖励10元。”2.2分包方式:清包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2.3分包的单项工程:G地块的9号、10号、11号、15号、16号、17号楼。3.1分包范围及其配置设施3.1.1分包范围:乙方分包的单项工程是指施工蓝图(扣除门窗、电梯、外墙面保温、外墙漆、电梯墙体隔音板安装、消防、屋面SBS防水层施工、采暖工程、内墙涂料、卫生间防水层施工)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含: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相关专业图需土建配合部位、签证和洽商等)的图纸范围内所有定额标准工作。3.1.2乙方兼包:辅材、电焊条、周转材料(电锯、对讲机、脱模剂、防雨雨具、塑料膜、多层板、方条、钉子、铁丝、双面胶、泡沫、扎丝、焊条、安全网、油漆、跳板、钢管、扣件、顶托、对拉螺杆及穿墙PVC管、步步紧、安全带、安全帽、扫把、灯、线、插板、打磨用机具及磨片、施工用水管、平防护架、钢丝绳、绳卡、皮纸等),取样、塔吊、搅拌机、提升机、信号工工资、塔司工资、冬雨季施工费、文明施工配合费等以大包干形式承包给乙方。3.1.3甲方只供:钢材、砼、泵车、水泥、砂、石子、标准砖、墙地面砖、瓷砖、苯板、加气块、防水材料、墙地砖、屋面瓦、涂料、门窗、配电箱柜、电缆、桥多散热器、洁具、水表、电表及用于形成主楼实体的水电暖消防材料及半成品;4.分包合同工期总工期以建设方(业主)节点工期为期限、严禁延误。分包合同工总工期(公历):从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1月6日其中主体施工期(公历)到2015年10月10日完工;5.工程价款支付基础至主体1-4层按已完成工作量的60%进行支付.主体5层-封顶均按完成工作量的60%进行支付,内外粉刷、地面完成支付到承包范围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1月内支付至承包范围工程量总价款的95%,5%的余款质保金和缴纳的合同履行保证金待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并且扣除相关费用,所有债权债务结清后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被告***与被告王照旺就2号签订了大清包工程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王照旺身份证号码:为了工程能够顺利施工,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甲方将封丘县李庄社区的2#楼工程项目以大清包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具体条款如下;以下简称甲、乙方:一、甲方负责协调周边关系不影响工程施工;二、甲方负责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砖、石料商砼等;三、乙方负责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的所有内容(不包括;保温板、真石漆、涂料、门窗、防水、挖土和回填土机械)不详之处按照甲方与公司签订的大合同执行;四、乙方负责所有大清包施工的周转材料及大小型机械设备、如(钢管、扣件、方木、模板、顶丝、过墙螺丝、塔吊、物料提升机、振动棒、跳板、所有电缆电线等工具);五、承包价格:甲方按照图纸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的350价格给乙方结算、付款条件按照甲方与公司签订的大合同付款方式为依据给乙方进行支付。本工程承包价格为固定价一次性包死,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调整承包价格。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程完工款项结清自行作废。”***、王照旺合同签订后,被告王照旺按照承包合同完成了的2号楼工程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全部竣工,9号楼、10号楼、11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均存在卫生间内墙地砖未做,洁具未安装、雨水管、空调管预留洞、主体维修未到位等情况。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2017年10月17日王照旺向***出具收到条一份,该收到条的主要内容:“收到G地块9#、10#、11#、15#、16#、17#、2#楼工程款玖佰陆拾贰万零肆百元整9620400元(从开工到2017年10月17日)王照旺2017年10月17日”。被告王照旺庭审中认可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已支付全部工程款。被告王照旺承包案涉工程后开始组织施工并将其承包的G地块9#.10#.11#、2#楼内外粉刷、一楼垫层铺设、楼梯踏步粉刷铺砖、挂瓦等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于2015年11月26日就9#、10#、11#楼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王照旺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工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协商后甲方将封丘县李庄社区所有后期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并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具体条文如下:以下简称甲乙方:一:工程概况:砖混结构二:工程质量:合格工程1、按照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和项目下达的技术交底进行验收。2、开工以前乙方应先粉刷样板间一户,待甲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在进行施工,如样板户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退场,乙方粉刷的样板户工人工资应由乙方自己承担。三、承包范围:1除甲方提供物料提升机一台外的所有小型工具全由乙方负责。2、甲方提供的物料提升机和塔吊乙方要合理使用并负责保养和维修,乙方应安排专人操作,不得使用无证人员操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如因乙方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损失应由乙方自己全部承担。3、承包主体以外除(外墙保温、真石漆、门窗安装、水电安装、内外墙涂料、栏杆、防水工程、内外墙粘瓷砖、客厅与卧室和厨房卫生间地面)的所有后期全部工程量如:内外墙粉刷、堵施工洞砌筑粉刷,屋面全活、天沟找坡粉刷、楼梯间全活含地面施工,楼梯面清理落地灰、防水层以上的保护层、散水施工(包括平土打夯支模板)室外台阶及坡道施工包括(平土、打夯、砌筑、粉刷)、顶棚批灰、补架子眼、内外墙喷浆挂网及养护、电梯底座浇筑混凝土、楼梯踏步粉刷、成品保养养护等。4包括塔吊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5、甲方所提供的设备乙方负责保管,维修比并承担安全责任。四、承包价格:甲方按照图纸设计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0元)大写:伍拾元的价格进行结算,此价格为固定价,一次性包死。五、工期: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5月1日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如乙方到期不能完工影响交工甲方对乙方进行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六、安全责任。七、付款方式:1、按照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粉刷工程包括屋面挂瓦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总造价60%,(图纸设计面积*承包单价*60%)、工程全部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工后支付到总价的90%,余款10%作为维修金。如五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2、工程开工乙方自垫工人的生活费和施工期间的工人工资。八、违约责任。九、其他。甲方王照旺乙方***2015年11月26日”。双方于2016年7月31日就2#楼又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王照旺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工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协商后甲方将封丘县李庄社区2#楼主体以外的所有后期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并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具体条文如下:以下简称甲乙方:一:工程概况:框剪结构二:工程质量:合格工程1、按照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和项目下达的技术交底进行验收。2、开工以前乙方应先粉刷样板间一户,待甲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在进行施工,如样板户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退场,乙方粉刷的样板户工人工资应由乙方自己承担。三承包范围:1除甲方提供物料提升机一台外的所有小型工具全由乙方负责。2、甲方提供的物料提升机和塔吊乙方要合理使用并负责保养和维修,乙方应安排专人操作,不得使用无证人员操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如因乙方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损失应由乙方自己全部承担。3、承包主体以外除(外墙保温、真石漆、门窗安装、水电安装、内外墙涂料、栏杆、防水工程、内外墙粘瓷砖、客厅与卧室和厨房卫生间地面)的所有后期全部工程量如:内外墙粉刷、堵施工洞砌筑粉刷,屋面全活、天沟找坡粉刷、楼梯间全活含地面施工,楼梯面清理落地灰、防水层以上的保护层、散水施工(包括平土打夯支模板)室外台阶及坡道施工包括(平土、打夯、砌筑、粉刷)、顶棚批灰、补架子眼、内外墙喷浆挂网及养护、电梯底座浇筑混凝土、楼梯踏步粉刷、成品保养养护等。4包括塔吊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5、甲方所提供的设备乙方负责保管,维修比并承担安全责任。四、承包价格:甲方按照图纸设计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50元)大写:伍拾元的价格进行结算,此价格为固定价,一次性包死。五、工期: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10日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如乙方到期不能完工影响交工甲方对乙方进行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六、安全责任。七、付款方式:1、按照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粉刷工程包括屋面挂瓦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总造价60%,(图纸设计面积*承包单价*60%)、工程全部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工后支付到总价的90%,余款10%作为维修金。如五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2、工程开工乙方自垫工人的生活费和施工期间的工人工资。八、违约责任。九、其他。甲方王照旺乙方2016年7月31日”,工期完工后,原告***与被告王照旺与2017年8月11日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工程量结算单,工程结算单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封丘县李庄镇黄河滩区迁建项目1;G地块9#,10#、11#楼内外粉刷;2;G地块2#楼内外粉刷部位:一期G地块日期:2017.8.11号内容概况:工程量核对及汇总1、9#、10#、11#内外粉刷4193.34平米*3栋*60元/平米=754801.2元(合同价);2、2#楼内外粉刷9758平米*50元/平米=487900元*90%=439110(合同价);39#-11#楼计时工970元(徐云山转);合计总承包款:754801+439110+970—800—48792.24=1145288.96工程量计算:王照雨2017.8.11施工班组签字:***工程量审核:王照旺从工地项目部领材料、工具及借支:扣除公司安排人外修地面裂缝800元;2、扣除卫生间公司安排施工每户677.67元*72胡=48792.24元扣除各项费用及借支后付款:1145288.96元(公司扣)-800(公司扣)-48792.24(公司扣)—815000(借支)=281496.96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壹仟肆佰玖拾陆元玖角陆分正***王照旺审批:王照旺”。涉案工程于目前已交付使用。原告***与被告王照旺结算后,被告王照旺于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12日分别向***支付了150000元、700元、50000元、40000元共计240700元,***分别向被告王照旺出具了收条一份及借据2份,收条的主要内容为:“2#楼工程工资款从医院工地转过15万元,没有正实打条2017年12月19日***借支700元2017年12月19日”,该两份借据的主要内容为:“借据2017年10月18日今借到人民币大写伍万(¥50000)借款人***;借据2017年11月12日今借到人民币大写肆万(¥40000)借款用途说明:工人工资借款人***”。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王照旺签订的2015年11月26日承包合同的楼号为9#、10#、11#。庭审中原告表示合同内容的第一大块第四项合同总承包款已经减去了公司扣除的48792.24元,而内容的最后一块中,又减了48792.24元,重复扣减了,并且还多减了800元,这800元本案不再主张。所以我们诉请了330288元。针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要求被告王照旺做出合理解释,被告王照旺表示庭后进行核实。本院向被告王照旺释明:限被告王照旺庭审后2天内向本院提交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抗议辩权利。被告王照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庭审中,原告***、被告王照旺、被告***均认可无劳务施工资质,被告***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分包给无劳务施工资质王照旺,被告王照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原告***,均属于违法分包,原告***与被告王照旺签订两份承包合同、被告王照旺与被告***签订两份合同,因这四份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无效合同。审理合同纠纷应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被告王照旺,被告王照旺将本案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被告王照旺是其合同相对方。由于王照旺未向***主张权利,***向***主张权利其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应在欠付王照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应支付被告王照旺2#楼工程款为9758.4平方×350元/㎡=3415440元,9号楼、10号楼、11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共计工程款为4193.34平方×6栋×250元/㎡=6290010元,以上合计为9705450元,鉴于被告王照旺认可收到***工程款9620400元,因被告王照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工扣除王照旺工程款109104.48元,被告***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支付王照旺全部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建工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将涉案劳务依法分包给了河南凯德劳务有限公司,并已于河南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清该项目全部劳务款项,不存在拖欠该项目劳务分包款的情形,北京建工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对原告不负有付款义务。被告王照旺与原告***的工程结算单显示扣减各项费用及借支后付款:281496.96元,该数字由原告***签字确认,但鉴于庭审中原告表示合同内容的第一大块第四项合同总承包款已经减去了公司扣除的48792.24元,而内容的最后一块中,又减了48792.24元,重复扣减了,并且还多减了800元,这800元本案不再主张。所以我们诉请了330288元。针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要求被告王照旺做出合理解释,被告王照旺表示庭后进行核实。本院向被告王照旺释明:限被告王照旺庭审后2天内向本院提交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抗议辩权利。被告王照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意见。故原告主张结算单工程款数额应为33028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另外800元原告本案不主张权利是其权利自由处分,本院不予干涉。被告王照旺于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12日分别向***支付了150000元、700元、50000元、40000元共计240700元,该款项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故被告王照旺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330288(总工程款)-(150000元+700元+50000元+40000元)=89588元。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原告与被告王照旺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7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王照旺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利息应从该日起开始计算。原告***辩称2017年12月19日150000元并未收到,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12日与本案无关,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王照旺亦不予认可,故该辩解理由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照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95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95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50元,被告王照旺负担848.04元,原告***负担227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军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