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封丘县城关乡三里辛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1651号
原告: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鹏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80826733Y。
住所地:封丘县荆隆宫乡港北新区36号。
被告:封丘县城关乡三里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迪福任村支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27ME21282520.
住所地:封丘县幸福路南段路东
原告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城关乡三里辛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6.86元,由原告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新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毕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