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执25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泽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4970643M。
法定代表人:刘铭,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1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质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质保金)1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