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1民初3478号

原告:***,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多法,安徽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3区泽徽苑15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4970643M。

法定代表人:刘铭,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章,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多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5100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合肥供水集团综合楼服务楼建设工程,原告在合肥供水集团综合服务楼建设工程工地看车,月工资45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下欠原告工资151000元,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欠原告工资151000元属实。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所欠被告的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原告工资。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合肥供水集团综合楼服务楼建设工程工地看班。2019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到原告工资款171000元,已经支付20000元,下欠151000元未支付。原告为索要报酬,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被告成承建的建设工程看班,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151000元工资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与被告对所欠工资支付时间和利息未作约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但需给被告必要合理的时间,故利息应自立案之日起即2020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款151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杨 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