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304执保127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87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日查封申请人***名下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桂C×××××比亚迪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回执)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15000元,实际冻结15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875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保全完毕。
审判员 石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