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昌兵、陈念文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民初1307号
原告:张昌兵,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荣,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陈念文,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被告:李军,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85188834D。
法定代表人:李安妮,董事长。
原告张昌兵与被告陈念文、李军、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昌兵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兵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昌兵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张昌兵负担。
审判员  吴君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