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4民初87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桂林市。

被告: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雄辉,广西诚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该公司人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 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