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5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小镇(宜商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27号1栋3楼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凯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修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桂0325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867元,但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本院冻结了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并限制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安县××镇××号门对面第1幢、第2幢、第3幢房产,但上述房产均被其他案件优先查封,在本案中无处置权。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西***船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份、桂林漓水上源温泉小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8%的股份、桂林铜锣湾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8%的股份、桂林中森国际旅游有限公司49%的股份,并裁定拍卖其所持有的桂林中森国际旅游有限公司49%的股份及桂林漓水上源温泉小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8%的股份,但因无法提供委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利润表等材料,故无法对其所持有的股份价值进行评估、拍卖。
另查明,被执行人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股权、证券、房产、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侣松
审 判 员 宾艳芳
审 判 员 饶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干凤
书 记 员 梁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