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5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小镇(宜商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旷。
被执行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27号1栋3楼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凯俊。
被执行人: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修涛。
本院在执行***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325执1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龙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