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市区天马路翠锦园小区3-1-301。
法定代表人:曹连军,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69641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69641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查询不动产、银行、车辆、保险、工商等信息,暂无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龙世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