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2530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市区天马路翠景园小区3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曹连军,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64元,律师代理费166000元,案件执行费2920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我院报告其名下财产。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房产、土地、证券、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我院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龙
审判员  田 仲
审判员  龙世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