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4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66929元、律师费17320元、违约金年47078元、案件受理费231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000元,剩余案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2201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小   龙 审判员 陈   薇   薇 审判员 ***依·阿不来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 ·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