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刘中有、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223民初144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哈密市。
原告:**有,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英县,现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新市区天马路翠锦园小区3#-1-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0919443994。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天成,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吾县浩瀚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西云,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32878366XD。
原告***、**有与被告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吾县浩瀚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海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