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合智能化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厚土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通合智能化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民初160号
原告:吉林省厚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韩泽鑫,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通合智能化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葛立斌,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厚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通合智能化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厚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厚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吉林省厚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