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合智能化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澎兴电子产业有限公司与林省通合智能化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4488号
原告:吉林省澎兴电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天庭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通合智能化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鸿基名筑大厦1栋11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澎兴电子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吉林省通合智能化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澎兴电子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澎兴电子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澎兴电子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澎兴电子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乔木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