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博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博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7民初2420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唐山博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明西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3200251438。
法定代表人:赵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博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43155元、鉴定费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原告***驾驶浙J×××××小型轿车由滨河街驶过盛丰大桥后右转往瀑河桥头方向行驶时,与道路右侧被告唐山博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防护的铁架相刮撞,造成车辆及施工铁架损坏的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未及时报警,宽城县交通警察大队无法??清事故的全部原因。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J×××××小型轿车登记在彭朝阳的名下,浙J×××××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为彭朝阳,原告***起诉主体存在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郝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