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博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与唐山博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7民初649号
原告:彭朝阳,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博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明西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320025143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朝阳与被告唐山博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彭朝阳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朝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朝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由原告彭朝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