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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7民初448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三异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因案涉车辆处于查封状态,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