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弘日电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盛达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乌海市弘日电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30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盛达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乌海市弘日电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内乌智诚证字第3511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1022330.24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启动网络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9月20日对其发出限高令。经调查,被执行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苗建军
审判员  蒋宏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