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弘日电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创佳会计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弘日电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302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创佳会计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乌海市弘日电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创佳会计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弘日电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302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苗建军
审判员  蒋宏儒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