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602民初283号
原告: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理人:**,职务。
原告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支付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116528.25元及其工程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计算,自逾期付款日至实际支付工程款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就2016年度广电C-FTTH接入网改造及新建工程公开招标,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中标。2016年5月12日,**向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后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单位入围框架协议及入围施工单位施工价格确认书。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按期施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经**审定,工程价款为1236106.87元。2015年2月15日及2016年1月26日,**与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分别签订了有线电视弱电管道施工协议和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协议,两项工程价款总计146471.38元,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经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多次索要,**陆续支付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45000元、21050元,剩余的工程款至今未付。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已经将工程验收合格,应当向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愿意支付工程款。**与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向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依照约定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经核对账目,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认可**已支付工程款296050元,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支付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86528.25元及其工程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计算,自逾期付款日至实际支付工程款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承担。
**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单位入围框架协议、入围施工单位施工价格确认书、单位施工价格及发票开具补充协议、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施工费用明细表各一份,证明2016年5月,**就2016年度广电C-FTTH接入网改造及新建工程公开招标,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中标。2016年5月12日,**向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后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单位入围框架协议及入围施工单位施工价格确认书。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按期施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经**审定,工程款为1236106.87元。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2.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有线电视弱电管道施工协议一份、支付款项表一份,证明2015年2月15日,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有线电视弱电管道施工协议,约定由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市府小区弱电管道工程,工程价款为136800元,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后,支付9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在满一年质保期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部分工程款,2016年9月1日,**出具了剩余115750元工程款的支付款项表,**的相关领导均签字确认,但并未支付工程款。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3.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协议一份、记账发票一份,证明2016年1月16日,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公司办公区网络工程,工程价款为9671.38元,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后,支付9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在满一年质保期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开具发票,但**未支付工程款。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4.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发票两支、银行回单两支,证明2017年4月11日,**支付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50000元;2018年2月2日,被**支付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25000元。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15日,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有线电视弱电管道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市府小区弱电管道工程,工程价款为136800元,同时约定工程验收后,支付9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在满一年质保期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了21050元工程款(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自认),剩余115750元工程款未支付。
2016年1月16日,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公司办公区网络工程,工程价款为9671.38元,同时约定工程验收后,支付9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在满一年质保期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但**未支付工程款。
2016年5月,**就2016年度广电C-FTTH接入网改造及新建工程公开招标,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中标。2016年5月12日,**向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后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单位入围框架协议及入围施工单位施工价格确认书。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按期施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经**审定,确定工程款为1236106.87元。**分别于2017年4月11日和2018年2月2日支付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50000元和125000元,剩余961106.87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的《有线电视弱电管道施工协议》、《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协议》、《工程施工单位入围框架协议》及价格确认书等建设工程施工相关合同系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除去已经支付的296050元,**仍应当支付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1086528.2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此,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86528.25元及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86528.25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8元(朔州市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742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成
人民陪审员 高 瑜
人民陪审员 李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