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8财保1号
申请人:宝鸡创天清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巷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 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64833052E
委托代理人乔晓军,男,37岁,大学文化程度,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系该村村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328580785050F
被申请人:千阳县裕华村经济发展合作社,住所地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系该村村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8MA6XA03369
申请人宝鸡创天清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在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沟支行的账号(270308090120100000XXXX)及其控股企业千阳县裕华村经济发展合作社在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沟支行的账号(27030809012010000XXXXX、27030809012010000XXXXX)内现金276463.2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在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沟支行的账号(270308090120100000XXXX)及其控股企业千阳县裕华村经济发展合作社在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沟支行的账号(27030809012010000XXXXX、 27030809012010000XXXXX)内现金276463.23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902元,由申请人宝鸡创天清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王小云
二0二0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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