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创天清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南路1号渭滨区互联网大厦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军,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宝鸡创天清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10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调处:一、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宝鸡创天清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0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45000元,共计215656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剩余45656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履行清结;二、若果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未能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任何一期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宝鸡创天清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受第一项确定的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义务期限限制,有权对剩余全部案件款申请千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2724元,保全费1902元,共计4626元,由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案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24元,保全费1902元,剩余案款195656元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宝鸡创天清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案款1956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95656元,缴纳执行费2835元,共计198491元。执行中,经本院主持,申请人宝鸡创天清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案款20000元,剩余案款175656元及执行费2835元,共计178491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最少给付20000元,以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12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直至案款履行清结。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交纳了20000元,发放申请人20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元,未受偿17565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振杰
审 判 员 时宏杰
审 判 员 何应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海滨
书 记 员 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