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鑫元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娄烦县金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朔州市鑫元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2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县金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县边家庄村流洼坪。
法定代表人刘新莲,总经理。
委托人:郭宝兵,**县金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朔州市鑫元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南大街桥东(城区种鸡场)。
法定代表人:聂志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人:张红兵,男,汾河干流水利质改善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县金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朔州市鑫元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我院已作出(2019)晋012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朔州市鑫元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朔州市鑫元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4998.4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元堂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段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