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69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佳丞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月桂东路**厂房之二。
主要负责人:蒋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世斌,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富安工业****地之二
法定代表人:童永平。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佳丞五金厂与被申请人******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1694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3000元(实际冻结291465.45元)。2021年1月8日,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佳丞五金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3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