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891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时空达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富安工业区28-1之2号。
法定代表人:杜茂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富安工业7区12-1-2号地之二。
法定代表人:童永平。
原告佛山市时空达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时空达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2.52元,财产保全费630.01元,合共1292.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时空达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