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4848号之一
原告:******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富安工业7区12-1-2号地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576929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佛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村水部路南横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P65T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佛绅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34元(原告******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