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祥科技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吉林省森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吉林省森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高开执字第569号
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森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森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吉林省森祥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民初字第215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原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